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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225

要点:

1、在比对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应按照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标准,采用隔离比对的方法,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分析判断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产品或者相似产品。

2、市场的竞争者都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走自主创新的路子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同时也要注意规避侵权风险。

案由:

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宜昌市xx酒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侵权纠纷

请求人: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枝江市迎宾大道西段

被请求人:湖北宜昌市xx酒业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

案情:

请求人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19日申请了包装盒“枝江大曲(金缘分)”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4月12日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00325339.2。请求人发现市场上被请求人生产的“枝口大曲(金枝口)”产品的外包装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委托宜昌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请求处理事项:

1、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

2、查封并销毁被请求人所有侵权仿冒产品。

3、赔偿请求人因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求人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缴纳当年年费单据复印件、侵权产品实物及销售发票作为证据。

被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将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主视图与后视图均为红色底色,上部有一长方形框,框内为黄底红字,竖向标有“枝江大曲”汉字,下部有一横向条形装饰条,在装饰条的上方有一圆形化的汉字“禧”;左视图与右视图均为黄色底色,上部有一长方形框,框内为红底黄字,横向标有“枝江大曲”汉字,下部有一横向条形装饰条与主视图和后视图的条形装饰条相连;俯视图为红色底色,中部用黄色构成圆形图案;仰视图无图案。被请求人生产的“枝口大曲。金枝口”产品外包装盒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在构图、色彩及其结合上都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相似,不同处在于方框内的汉字为“枝口大曲”,主视图和后视图横向条形装饰条上方的圆形化的汉字为“禄”。左视图和右视图为黄底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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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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