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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例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363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4日,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名称为“无插片车载无源防拆电子识别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3月29日获得专利权。其专利公告载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无插片车载无源防拆电子识别卡,包括a、印刷电路⑴ b、及与其焊接的ic芯片⑵,其特征在于c、印刷电路的基板为玻璃片⑶,d、玻璃片⑶上有孔⑷,e、芯片⑵位于孔⑷内,f、玻璃片⑶敷有电路⑴的一面通过粘结层⑹与车窗玻璃固连。

2002年初,请求人发现成都某微电子厂和四川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电子识别卡”产品,并销往深圳等地,其产品技术特征包括:印刷电路、与印刷电路焊接的ic芯片、印刷电路的基片(或者称为基板)为陶瓷片、陶瓷片上有孔、芯片位于孔内,基板上有防碎的两个条形漏孔,使用时用玻璃胶粘结在汽车挡风玻璃背后。

请求人认为成都某微电子厂和四川某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相一致的产品的行为侵权了自己的专利权,故请求省知识产权局责令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成都某微电子厂认为,其生产的电子识别卡是根据四川某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生产的,其产品特征与请求人的专利不一样,不存在侵权问题。

被请求人四川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委托成都某微电子厂制造的电子识别卡与请求人的专利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通过对玻璃片与陶瓷片的技术性能反复进行研究和比较,决定抛弃玻璃片而采用陶瓷片,同时将圆形孔改为方形孔,在使用时与请求人的专利技术的粘贴面正好相反,因此,也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

处理结果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书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将被请求人制造的被控产品与请求人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有内容进行对比,被控产品的印刷电路、与印刷电路焊接的ic芯片、芯片位于孔内与专利技术特征a、b、e相对应并且有相同的;被控产品的印刷电路的基片(或称基板)为陶瓷片,陶瓷片上有孔与专利的技术特征c、d是相对应的。区别仅在于被控产品以陶瓷片替代了专利中的玻璃片,这种替代在本案中应属等同替换,至于被控产品较之独立权利要求多出的一个技术特征:两个长条形漏孔,并不影响特征覆盖前提下的相同或等同与否的判断,故两被请求人制造的电子识别卡已经落入了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制造出侵权产品,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已构成了共同侵权,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责令两被告人立即停止制造侵犯专利权的电子识别卡,并且不得销售、使用权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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