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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0 浏览次数:338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3x}

民事判决书

(2005)巢民三初字第15号

原告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兆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0x},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1x},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2x}。

原告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王2x}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0x}、{王1x},被告{王2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广东省民营企业代表之一,享有极好的商业信誉,其合法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类洗涤、化妆品上注册的“采乐caile”商标,是经过精心设计,花巨资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该商标已持续使用七年,品种达二十几种,原告近几年花数亿元人民币从事广告宣传,尤其是聘请香港影视歌三栖巨星黎明、陈慧琳作为形象代言人,该商标已家喻户晓。“采乐caile”产品已畅销全国,各地大、中小型商场、超市均有销售。“采乐caile”商标完全具备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被告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恶意模仿,在与原告产品相关联的毛巾、束发带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使广大消费者以为是原告产品而纷纷购买。同时被告又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洗发水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及包装完全相类似的商标和包装,被告这种恶意搭便车的行为给原告的经济和商誉造成很大伤害。原告经多方努力,才确定被告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遂依法起诉。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采乐caile”相同或相近的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外包装;3、根据本案的事实认定原告的“采乐caile”商标为驰名商标;4、判令被告在相关传媒上向原告赔礼道歉;5、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

被告{王2x}辩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生产的“威威采乐”洗发水与原告的“采乐caile”商标并不相同或相近似,而我国法律规定除特殊商品外,可以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被告使用未注册的“威威采乐”商标,不违反法律,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被告销售的束发带、毛巾等产品不是原告“采乐caile”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告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化妆品及洗涤用品,不包括束发带、毛巾等商品,被告的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没有给原告造成影响和损失,因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既不相同,亦不相似,被告在销售的束发带、毛巾等产品上使用“采乐”商标又不属于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因而被告的行为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人{民3x}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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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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