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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67

此类纠纷案件福州两级人民法院也较少审理。审理这类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规,通过当事人举证,经法院确认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行为被确认之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1993~1994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件。

附:典型案例

福建省南平铝厂诉闽侯县福利装璜装饰福州工程部供应站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985年10月30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第23575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闽铝牌”,允许使用于第21类商品铝锭、铝型材、铝板、铝杆、铝合金,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福建省南平铝厂,有效期至1995年10月29日。1992年11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假冒的“闽铝牌”铝型材1551.8公斤售给连江县档案馆建设的施工单位,并将原告1991年5月28日开出的铝型材质量保证书上的日期涂改为1992年5月28日,数量2.8吨改为5.8吨,提供给施工单位。对此,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1992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并在被告处查获假冒“闽铝牌”商标、标识350张。1993年1月14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告非法销售1.5吨铝材,从中牟利,决定销毁被查扣的假冒商标、标识,对被告非法销售额3万元处以10%的罚款。原告认为工商局的处理未涉及被告对其商标侵权损害的赔偿和消除不良影响,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工商局已查扣、销毁被告的假冒商标、标识,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对被告处以3000元罚款,而且法院开庭时被告还向原告赔礼道歉,因此法院只处理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5999.2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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