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商标法 > 商标使用 > 伏明霞“粗话裤”商标抢注诉讼案
伏明霞“粗话裤”商标抢注诉讼案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131

2001年年初,家喻户晓的“跳水皇后”伏明霞在可口可乐公司的广告签约仪式上穿了一条写满粗话的裤子而引来了媒体的指责。

正是在这一事件被传媒铺天盖地报道的时候,福建省莆田市宝龙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宝龙鞋业公司)将该“粗话裤”商标“hysteric”注册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日本欧若共同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若共同体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其申请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异议,商评委最终裁定“hysteric”商标核准注册。欧若共同体公司不服该裁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据了解,2001年3月19日,宝龙鞋业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hysteric”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茄克(服装)、t恤衫、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运动鞋、帽子、袜、围巾。在法定异议期内,欧若共同体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该申请,商标局作出裁定,该裁定未支持欧若共同体公司的申请理由,准予“hysteric”商标注册。欧若共同体公司不服,于2006年8月4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异议。商评委认为,欧若共同体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是其“hysteric”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或宣传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商评委裁定“hysteric”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hysteric’是日本知名的服装品牌,其产品远销欧美以及中国港台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欧若共同体公司一直使用‘hysteric glamour’、‘hysteric’和‘hysterics’作为其服装产品的主要品牌。”欧若共同体公司代理人倪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欧若共同体公司不服该裁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宝龙鞋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01年年初,家喻户晓的‘跳水皇后’伏明霞在可口可乐公司的广告签约仪式上因穿了一条写满粗话的裤子而引来了媒体的指责,而给伏明霞‘惹祸’的那条‘粗话裤’正是欧若共同体公司的‘hysteric’品牌服装。”欧若共同体公司诉称,正是在这一事件被传媒铺天盖地报道的时候,第三人于2001年3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将“hysteric”商标抢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其显然是通过中国媒体对伏明霞“裤子着装”事件的报道了解到商标“hysteric”是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并抢先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企图将欧若共同体公司的“hysteric”占为己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伏明霞“粗话裤”商标抢注诉讼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商标保护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