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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内涵与外延
发表时间:2015-03-22 浏览次数:106

(一)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013年新商标法取消注册商标的“可视性”要求,将声音列入注册商标范畴;相应地,规定“国歌”、“军歌”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续展,延长商标的保护期限,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二)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没有显著特征):

1、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所谓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名称。通用图形则指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仅表示本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中国著名的“中华牌”香烟、“北京牌”电视机、“青岛牌”啤酒,其商标虽在中国注了册,但在许多国家则因采用了地理名称而不能获准注册。

又如“荆江牌”热水瓶、“岷山脾’中成药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申请商标注册都未获得批准:即使在有些国家(如英国)获得了注册,也降低了条件,被放在b簿注册。

(三)禁止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包括如下一些: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会”、“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6、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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