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政府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概念不宜笼统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秘密”的界限应当厘清,不宜笼统。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界定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时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现在人才流动很普遍,技术人员有时会带走技术资料,销售人员会带走客户名单,如果这些流失到竞争对手手里,原企业就丧失了竞争优势,赢利能力和生存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一、商业秘密概念及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对商业秘密及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摘要: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权利主体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合法的权利主体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加入wto以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民族工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进而影响中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成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浅析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本文就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继而根据商业秘密侵权的特性探讨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主题词] 商业秘密 侵权诉讼 [正文] 近些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在这类案件中,有许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达不到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标准,诉讼请求因此而被驳回。当事人对自己研制多年,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后形成的技术成果没有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不理解,有异议,一些法官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也理解得不尽相同。在此,笔者就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浅谈一二。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房价成本是不是商业秘密
房屋建造成本理应公开 ●魏文彪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房屋是目前占市民消费支出非常大的商品,消费者更应有权知道其建造成本。 某省建设厅否决人大代表建议的最大“理由”是,“对商品住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总结出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一、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因此,只要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满足相应条件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论我国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
秘密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来自于其秘密性和新颖性,也即其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因为具有秘密性和新颖性。 二、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 对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经常为此发生争议而涉讼。因此,商业秘密权的归属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笔者通过借鉴我国专利法、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探讨商业秘密的一般归属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失密途径及自我保护研究
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其保护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对企业商 业秘密失密的各种途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系统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无形资产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
经理,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从伊顿公司截取原属舍福公司承揽的加工业务,又以高薪利诱李迪准担任欧本公司技术质量部经理;李迪准用窃取的舍福公司技术文件为欧本公司编制了《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手册中的程序文件》、《工艺流程卡》;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欧本公司应用与舍福公司基本相同的技术为伊顿公司等单位进行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业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确认和保护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竞争优势,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徒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 笔者经过多年观察,还发现了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周边,常常衍生许多与该国营企业产品完全相同的一系列公司、民营或个体企业,甚至许多这些企业的老板、总工、骨干人员就是国营大企业的原厂长、车间主任、技术负责人或者离岗退休人员,而且这些衍生企业以低投入和廉价的技术获取方式,产品成本远远抵于国企,致使国企在价格上毫无优势可言,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越来越艰难,甚至被挤出市场,濒临破产倒闭。这其中便大量的存在着国营企业知识产权被偷猎,商业秘密被窃取失密而造成的恶果,致使国家投资几百万上千万,经过几代人努力研究的技术成果,被一些不法企业,以引进技术人员等各种方式轻松获取,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 而且多年前,报端便披漏出日本等国以合资名义,轻取中国传统工艺景泰兰的制作方法,加上其国内先进的设备,竞生产出比中国景德镇更漂亮、更先进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商业秘密]
再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商秘密的法律特征。以求与同行切磋探讨。 1987年11月我国出台了《技术合同法》。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涉及了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并在1989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未申请专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李明光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 案 由:侵犯商业秘密 一审案号:(2004)深罗法刑初字第767号 2004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04)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是人民法院在查明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责任后,在确定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大小时需要遵循的的准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全部赔偿原则是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的原则也称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确定了全部赔偿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要的是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是说,企业等可以采取一定防范措施,防止和杜绝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这些措施有: 1) 区分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并明确予以标识,分等级分别管理。司法实践中,有些企业直到在法庭上还拿不出标有密级像样的档案资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流失的现实,基于法律原理,从加强企业自身相关管理角度出发,提出了企业应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改善人才环境、加强离职管理等具体企业管理办法,以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 人才流动; 企业管理。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
浅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完善
和完善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因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工作本身有较高的法律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因此企业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所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保密人员,这些措施是商业秘密能被有效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商业秘密]
浅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起这个问题。 1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们国家虽然已经非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咨询律师:
刘波

[商业秘密]
企业网络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探析
【摘要】知识经济的到来使现代企业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尤其是知识型员工的竞争,这就要求企业深入分析知识型员工的典型特征,正确认识知识型员工的激励问题,在知识型员工激励所带来的挑战面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知识型员工激励制度。 【关键词】知识型员工;激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