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当事人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的商业秘密负有什么义务?
技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 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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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判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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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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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1)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工等雇员(包括原雇员)。企业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后,雇员就必须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要求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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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办法
中国的企业应采取全面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力争把侵权风险将至最低。以下是一些可采取的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办法: 1、商业秘密核查:公司商业秘密的发展和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最好实行定期审核的办法,即筛选商业秘密计划,找出所有潜在的商业秘密信息,确保其处于受保护中。 2、规定限制的访问区域、密码及所有秘密信息使用者的安全检查。 3、对敏感资料加密并放置安全地方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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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本质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只涉及违约,而不涉及侵权。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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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 终止前或者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离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还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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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的判定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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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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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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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4种法律救济帮你应对商业秘密侵权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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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该如何维护
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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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员工能否兼职、进入竞争单位工作
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员工能否兼职、进入竞争单位工作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原创作品,不要抄袭,电话13718017337) 一、案情概要 马某于1999年10月进入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工作,负责研究开发管理软件。入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的范畴、具体的保密义务与保密措施、补偿费用、竞业禁止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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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一〉,民法上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原理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4]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在民法学界对侵权 行为的理解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另一种观点则与此相反,该观点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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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 指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法范围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侵权,责令被告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指 依照我国行政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规定,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承担的责任。 1、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 (1)消除危险: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扩大披露、使用的危险。 (2)返还财产:指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体现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或者相关权利。 (3)排除妨碍: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销毁、清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 (4)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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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调整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哪些?
调整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哪些? (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公民、法人在商业秘密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引进中,都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它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理想途径。 (3)民法通则。商业秘密作为一项财产权且商业活动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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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计划保密协议怎么写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协议签字或盖章之日乙方提交商业计划摘要。 2) 本协议的效力至本协议规定的全部保密内容成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后终止。 五、 违约责任 若甲方或甲方所邀请及聘请之工作人员、甲方邀请参与评审工作的顾问成员、甲方的投资伙伴会员及甲方的关联公司违反本协议规定,泄露了本协议规定的保密内容,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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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窃取企业商业秘密间接手段有哪些
当前,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既有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或专业窃密人员,也有国外经济间谍或情报人员, “欢歌笑语”、“友好窃密”成为窃密的主要途径,其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从形式上看,分成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 窃取企业商业秘密间接手段主要有十八种: 间接手段则是以与竞争对手及其雇员有联系的人员为对象,间接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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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职业选择权的冲突该如何协调
企业享有商业秘密权 国家科委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 凝聚着国家或者有关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科技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单位拥有 的技术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 者或者自行使用。'这一规定赋予企业享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权。 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及经其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2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 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4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条件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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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哪些方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中解释,经营信息包括; (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 (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5)经营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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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