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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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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代位权作为依附于债权的从权利,其成立以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债权债务关系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债权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为客体,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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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代位权]
代位执行的若干实务问题
但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笔者现就几个实务问题谈一下看法。 一、对债权的变价 在债权依法定程序得以确定后,还需对债权进行变价,其执行措施根据债权的特点可相应分为基于债权可代位清偿性的执行措施和基于债权可转让性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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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由于其主体的代位性,它具有一般诉讼案件所没有的特点。因此对诉讼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法律赋予代位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目的是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该权利有管理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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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执行之再认识
执行省略了诉讼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且限制条件颇多,适用时大家对有些问题认识不一,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惑和困难,这也是目前很少适用代位执行的原因之一。要想使代位执行制度得以广泛适用,必须澄清认识上差异。 一、代位执行的执行依据 执行必须具有一定的执行依据,这是依法执行的前提。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其所依据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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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关于不定期债的代位权与强制执行
并且有些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也具有强制执行制度所不具备的功能,例如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次债务人破产时申报债权等。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予以采纳,例如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等。 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定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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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但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标志着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现行《合同法》的一大创新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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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议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⑵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它是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而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从理念上应确立的概念是: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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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代位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由于我国以前并没有代位权制度,民事诉讼法没有对代位权的实施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的性质、与协议管辖、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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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执行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执行 代位权诉讼判决生效后,执行终结前,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参与该债权的分配? 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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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论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上)
摘要:代位权制度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现代各国立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一般均设立了债权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合同立法方面的空白。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具体立法依据,使得代位权制度无法发挥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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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权制度及其完善作些浅见。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 特征 构成要件 法律适用 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在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制度,其含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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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试论代位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制度又进一步作出了详尽的解释。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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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为前提?
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为前提? 代位权诉讼是否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为前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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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立法建议条文和理由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或许能够成为本世纪的最有影响力的立法活动。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的民法典草案已经初步完成,但在草案完成的过程中,民法学者也作出了应有的努力。梁慧星先生领导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债法总则构成该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组成部分。本文内容所涉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条文,经过课题组成员的讨论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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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民商事流转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为了约束债的效力无限制扩张,法律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严格条件,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与“保护债务人的经济自由”两个价值目标之间取得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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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作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首先,在理论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的保全功能,就必须协调以下两方面的矛盾:确保债权人地位平等与充分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间的矛盾;债务人处分自有财产的自主权与限制债务人对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取得的责任财产的处分权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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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1]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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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论债权人之代位权
债权人之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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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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