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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须知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05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应交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按照规定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一份、《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打分表》一份和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淡蓝色背景),按照定居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 夫妻团聚类。

1、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夫妻一方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

3、夫妻一方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提供其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

注:凡夫妻团聚类的申请人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另需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14周岁以下免去学校或派出所盖章,14-18周岁须学校或派出所盖章)并同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二) 照顾定居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类。(申请人年龄为18-59岁,在港澳父母年龄为60周岁以上)

1、出具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

3、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在港澳父母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 内地无依靠老人(年满60周岁以上)投靠在港澳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子女、孙子女)类。

1、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出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在港澳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四)内地无依靠儿童(指未满18周岁)投靠在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类。

父母均定居香港或者父母双亡、在香港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赴港澳定居需提供:

1、申请人出生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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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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