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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97

一、产品范围

本公告的粮食制粉是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中明确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出口。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企业申请条件

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3、企业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生产和环保的工艺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粮食制粉加工企业近三年的年均产量,小麦(1910,15.00,0.79%,吧)粉不低于10万吨,玉米(1731,8.00,0.46%,吧)粉、大米粉不低于1万吨。

8、近三年均有该项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流通企业申请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流通企业所出口的产品必须是来自符合第(一)条第1-6款条件的生产企业。

4、通过iso9000系列等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近三年均有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8、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执行。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各地粮食制粉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符合上述条件的详细证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口合同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及出口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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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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