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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405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公布《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外贸司11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布《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10年焦炭出口配额:(一)生产企业。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8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至2008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8年和2009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6至2008)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6至2008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近三年(2006至2008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1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1、4、5、6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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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督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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