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监督法 > 公证法 > 公证程序 > 婚姻状况公证需要证件和材料及注意事项
婚姻状况公证需要证件和材料及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1-09-29 浏览次数:63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

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1 结婚公证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⑴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⑵ 1950年婚姻法发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 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⑶ 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 未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已离境者: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c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 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c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

(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

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d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注:根据司法部[2004]第7号文,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公证不再要求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信,改为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

以 公证或对能提供有关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其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婚姻状况公证需要证件和材料及注意事项”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公证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5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