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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调取证据申请书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5-08-17 浏览次数:358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权得到充分实现,法院应依法对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如下处理:

(1)法院应对申请书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即法院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这里的“一般期限”应与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期限一致,即法院自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1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

(2)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若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基本符合调取证据条件,只是某个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或存在其它缺陷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法院应及时决定调取;如果当事人拒绝补正或逾期不补正,法院应决定不调取证据。

(3)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向其告知法院不予调取证据的决定。这种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法院应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其中还必须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调取条件,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等情形。

(4)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时,当事人可依法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在收到法院不予调取证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则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5)当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时,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相应证据,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应严格依据上述规范及其它规定对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及时的处理,不可久拖不决,最终妨碍行政诉讼。

依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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