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男,1957年生,大学文化(某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专业毕业),系某市卫生监督站职工。
被害人孙某,女,1962年生,初中文化,下岗人员,暂住某市某路某弄某室504室。
1998年至事发,沈某与离家出走的孙某同居。期间,沈某发现孙某吸毒,曾多次提供钱款帮助孙戒毒,但未果。后孙因吸毒不断而向沈索要钱财,沈又借给孙6万元。2000年10月初,沈某安排孙某借住在某市某路某弄某号504室。同年10月18日至 19日间,沈某至上述住处,使用煤气杀人的手法,将孙某杀死。
2000年10月 21日18时许,沈某到某公安派出所报案称,当日下午3时许,发现孙某死于他上述借住处。警方接报后,即派员至现场勘查发现,孙某倒在卧室地上已死亡;灶间煤气管脱落,分析存在他杀的可能。尸检后又发现孙心血中的一氧化碳含量高达65.69%,确认系煤气中毒死亡。公安人员又对沈某于10月21日的行踪进行全面调查,发现沈不具备该日到达过现场的时间条件,且沈在报案前应知道孙已经死亡,报案时隐瞒这一事实,怀疑沈有作案嫌疑,遂对其拘押审查。在侦查阶段,沈某未就指控的故意杀人事实作过供述。
二、证据的审查分析
本案的控诉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但法院经审理确认,指控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诉讼中,由于对诉讼证据的证明要求认识不一,故在判断上亦产生过不同的观点,有人内心确认沈某是犯罪人,故主张可以定罪。笔者亲历了本案整个审理过程,在此结合该案控诉方和辩护方的证据及意见,并进行一番实证分析。
(一)关于报案人以及现场情况
1、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在某路某弄某号502室,该室为一室一厅结构。煤气灶上放有菜锅和铝制水壶,煤气灶上开关呈关闭状,煤气灶后面靠近墙壁处用于连接煤气灶和管道的一根橡皮管脱落,管道阀门、煤气总开关呈关闭状。孙某倒在卧室地上已死亡。现场有两扇门,铁门、木门,门窗无异常。厨房内灶具、煤气管阀门及连接灶具和煤气管阀门的橡皮管上未发现任何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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