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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发表时间:2010-08-13 浏览次数:486

(一). 受案

1. 刑侦部门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 刑侦部门对于接受案件的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批准后,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二). 立案

1. 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2.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

3.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三). 销案

刑侦部门通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撤销案件报告,经批准,撤销案件,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1. 没有犯罪事实的;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侦查

1. 刑侦部门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待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3. 采取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辩认时应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因此,在办案工作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执法思想,尤其是在当前的"严打"斗争中,在强调"从重从快"、"两个基本"的同时,更应高度重视严格执法,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并重,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避免执法中,特别是执行程序法中的疏漏和偏差,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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