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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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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 撤诉的法律后果
就一审的撤诉而言,撤诉具有两方面的法律后果。其一,无论是原告申请撤诉得到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后果都是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其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撤诉经法院准许后,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原告仍有权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刘波
[诉讼中止] 撤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撤诉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宣判前,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由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诉讼中止] 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置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推断,由于按撤诉处置发生与申请撤诉完全一样的法律后果,因此,只要呈现以下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才能够裁定按撤诉处置: 1.原告也许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也许免交诉讼费用,也许申请缓交、减交也许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2.
咨询律师: 刘波
四川省检察机关在过失犯罪案件中恰当运用轻缓刑事政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适用刑事和解措施的四项步骤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不仅强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而且将社会关系的恢复作为其最终目标。即正义的实现途径不再仅仅是刑罚与强制,更重要的是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正义的评价标准不是有罪必罚,更重要的是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恢复。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同样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以巴东县地方政府、巴东县公安机关以及恩施州公安机关的通报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讨论对邓玉娇的辩护意见。  二、我的辩护意见。  1、我认为,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认定邓玉娇案件的性质是错误的。  首先,对恩施州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后,向巴东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事,表示遗憾。
咨询律师: 刘波
从专业的角度,讨论一些关于邓玉娇的辩护方案。  第一,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什么?  从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我们可以认为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为(但不限于)如下:  a、b、c三人陪同d在e地f宾馆的水疗房遇见宾馆职工g,a要求g提供特殊服务”遭g拒绝后发生争执。a、b两人上前强迫g提供特殊服务”,其中b用一迭40张百元人民币抽打g的头肩部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该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否有效? 以上问题涉及到一个概念,即私力救济。应当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之间的微观经济活动愈来愈趋于频繁,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大量因情况紧迫权利人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事件,或权利人出于某些考虑有意排除法院司法救济的情况。
咨询律师: 刘波
山西省鑫律咖师事务所律师 杜茂盛 张连珠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接受本案被告高文杰亲属的委托,经鑫律咖师事务所的指派,征得被告高文杰的同意后,经过调查、访问阅卷及庭审调查,现就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指控被告高文杰故意伤害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
咨询律师: 刘波
致人重伤,属防卫过当行为,其行为应按《刑法》第234条第2款即故意伤害罪处罚。 本辩护人认为:a某在履行职务时,为了制止b某不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无论从b某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以及防卫的权益的性质和结果,并没有超过防卫限度,不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a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审判制度] 中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
约了司法资源,从价值层面上讲,立案程序可以抑制侦查权的扩张,保障无罪的人免遭诉累及可能国家侵害。可惜的是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来看,这朵审前程序的奇芭诚然好看,却难以企及立法的美好初衷。 首先,我国的刑事立案程序窒息了追诉机关发现犯罪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刑诉法第86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顾名思义,立案审查对象只能是“材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诉讼期间] 赦免的效力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於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於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於无效。 我国所规定的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宣布其罪归于消灭,更不做犯罪记录的消灭。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赦免的分类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审判制度]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期间] 赦免的概念及分类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审法院已经认定马祥林杀伤杨旭所用之刀是由杨永林当场递给的。本案二审中,杨永林对递刀事实及其他指控事实均予承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审判决,杨永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所判刑期为七年)。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本案中杨永林递刀的事实在缺乏杨永林自认的情况下能否认定的问题。因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探讨价值
咨询律师: 胡骅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提出回避要求的,也应分别由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种类和理由、适用对象和相应程序做了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审判机关及审判官的中立性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司法实践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199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31条对回避的种类、适用情形、适用主体,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等构成要素作了全面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申诉起,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确保回避制度的落实,以达到执行回避制度的效果,实现立法的目的。 1.加强学习。检察干警要全面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回避制度的立法目的和意义的理解认识,从强化自身监督,模范执行法律的角度,从增强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确保执法公正性、合法性,认真落实好回避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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