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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140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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