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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执行
发表时间:2012-06-24 浏览次数:171

公安机关在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等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不能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经组织力量追捕未能抓获的;因为意外事故或者天灾人祸等原因,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等。对于出现的这些情况,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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