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逮捕后的工资等问题
发表时间: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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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被逮捕后司法部门又撤销案件,经检察机关认定犯有错误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
(二)职工既不履行请假手续又不上班的,未上班期间应视为旷工,工资不应发放。
(三)在未开展医疗保险前,职工的医药费是否给予报销的问题,由企业按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
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1.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劳动报酬;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司法机关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期间参加劳动的,企业自主发给生活费;
3. 上述人员在被解除管制或缓刑考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其工资报酬。
免于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1. 被羁押期间的工资一律不予补发;
2. 受到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被免于刑事处罚回原用人单位后,可以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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