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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上午,于上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的“下海”医生刘某走出了丰台区看守所。据悉,他不仅是“醉驾入刑”新规实施后北京量刑最轻的被告人,也是北京市因“醉驾入刑”获释的第一人。 刘某是5月31日被丰台法院判刑的。法院审理后查明,5月14日零点左右,刘某驾驶比亚迪小轿车行驶到南四环马家楼桥上时,被交警拦查。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95.7mg/100ml,当天他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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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一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十分关注的一个话题。   一、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   1.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一高速交警因醉驾获刑
新华网记者22日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浙江温州一名交警副大队长,21日因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这也是浙江省乃至全国自全国人大通过醉驾入刑条款以来,首名因醉驾获刑的交通执法人员。 今年6月11日凌晨,身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温州支队副大队长的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福特轿车,沿市区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入刑”效果显著
  公安部交管局6日通报: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数量、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数量、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项数据较去年同期相比均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全部超过三成。  5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5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87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3.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国对于危险驾驶的措施
加大对20岁以下和反复酒驾司机打击力度 新西兰政府日前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20岁以下司机和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此外,有关部门还打算在有醉驾前科者的车上安装“防醉驾”装置,这样驾驶人员在饮酒后将无法启动汽车发动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入罪的社会影响
“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事实上,按照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罪与非罪应该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而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体现在量刑上,而不能体现在定罪上。因此,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依据其犯罪构成来判定,而不是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当然,在具体认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时,还必须要准确把握和区分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和界限
咨询律师: 刘波
在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相关说法的讨论于2011年2月25有了立法实践。刑法修正案(八)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原因
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案”二审辩护律师施杰,为2010年全国“两会”带来了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施杰强调,让“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罪名辨析
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正案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确定罪名?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定“危险驾驶罪”,因为本罪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此处也可可以直接引用刑法对故意与过失的界定来说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故意。这里"明知"的内容是"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是否违规。 (三)司法实践如何认定失火罪? 1、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问题 本罪和失火罪从后果上讲,都可能导致火灾,都是过失的,因为危险品包括易燃品,当然会导致火灾。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的认定
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的处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如何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如何处罚?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广播设施是指发射无线电广播信号的发射台站等;电视设施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设施、设备。
咨询律师: 胡骅
什么是劫持航空器罪?应当如何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什么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如何处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于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行为方式不同。
咨询律师: 刘波
[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被告人犯失火罪还是犯放火罪
其烧火行为符合失火罪的犯罪特征。因此,彭某行为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理由是:彭某烧芦苇丛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为失火行为。但是,当火烧至铁路旁芦苇时,由于彭某先前的失火行为已造会烧山的危险,彭某负有扑火、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彭某明知危险,即火烧山的可能,他又不扑火也不报案,对火烧芦苇持听任之任其发展的态度。此时,彭某的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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