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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如何处罚-
发表时间:2014-08-05 浏览次数:248

什么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如何处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

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修改,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下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该组犯罪还有两个特殊的问题,一个是针对邪教组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一个是针对突发性传染疫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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