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40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仅限于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排放、倾倒后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后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3)复杂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劳动生产安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