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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彭某某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发表时间:2012-07-15 浏览次数:226

案情:

彭某,男,59岁,福建省邵武市农民。2004年2月14 日,邵武市当地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当天上午8时许,彭某到其村庄的富屯溪边自家菜地锄草。锄草中,彭某认为位于菜地靠山一侧距其菜地14米处的一芦苇丛中有窝田鼠经常啃吃其菜地豆苗,欲将该芦苇丛烧掉。该芦苇丛距其村山场集体林200余米,中间各有一条宽约7米的公路和铁路与山场集体林阻隔,但路边两侧有芦苇、板栗树、灌木等植物茂密丛生。当日上午10时30分,彭某自信地认为距山场集体林较远,又有公路和铁路阻隔,不致引起森林火灾,同时为防止火扩散,即先用锄头将菜地旁芦苇丛的杂草劈除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然后掏出随带携身的打火机点燃了芦苇,让其燃烧,自己则回到菜地里继续锄草。半小时后,彭某抬头发现其所点的火已蔓延烧越公路,燃及了公路与铁路之间的茅草。此时,彭某害怕别人知道是他点的火,为逃避责任,不扑火也不报警呼救,悄悄离开现场回家,结果大火很快烧至山场,酿成了森林火灾。之后,该村村民望见山场起火赶来扑火,有8名村民在扑火中遇难死亡。案发后经勘查、鉴定,火灾造成有林地过火面积413亩,直接经济损失431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放火罪。彭某某烧芦苇丛,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为失火行为。但是,当火烧至铁路旁芦苇时,由于彭某先前的失火行为造成会烧山的危险,彭某负有扑火、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彭某某明知危险,即火烧山的可能,竟不扑火也不报案,为了逃避追究责任离开现场回家,对火烧芦苇会烧山林有意持放纵态度。其整个行为中含有间接故意,并且间接故意占主导和决定地位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彭某的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符合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犯罪特征,应按放火罪认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失火罪。从本案彭某某的行为看,其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后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即希望不发生森林火灾。彭某某点燃芦苇丛的动机是灭鼠,对可能发生火灾的结果虽有预见的,但对这种结果可能转化为现实发生了错误的估计,主观意志上是希望不发生森林火灾,对可能造成危害的结果持排斥态度,其点燃之前在芦苇丛附近劈除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以防燃火蔓延,之后自顾菜地锄草的事实,清楚地说明了他当时主观内在完全是处于一种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

评析:

笔者认为认定彭某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放火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彭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失火罪而不是放火罪。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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