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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民生饮水工程奖补资金
贪污民生饮水工程奖补资金获贪污罪,律咖网小编整理了有关 福建 贪污民生饮水工程奖补资金 有关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经营户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是否构成犯贪污罪?律咖网小编整理了有关经营者骗取家电下乡贴是否犯罪问题的解析: 齐某系山东省德州市某县太阳能经营部的负责人,2010年4月份,经该县商务局审核备案取得《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同时与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垫付协议书》。2011年4月至6月,齐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将210台属下乡补贴机型的太阳能给安装在城镇居民小区楼房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的主体
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此类主体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能活动,并非公务行为,也不是依照法律而进行,而是受委托产生的。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法律规定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委托的方式较多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当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赌资来源; (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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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行贿和受贿
第三类是介于两可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就《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印发实施。为了便于更好地了解、理解《工作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工作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贪污贿赂罪] 大连行贿罪能判几年
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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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什么是受贿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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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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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一)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的礼尚往来一般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贪污贿赂罪] 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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