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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贪污未遂是贪污罪的未完成形态。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这一点在理论上争议不大。实践中,处罚贪污未遂的案例也不少见。但关于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部门。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我想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争议颇多,可谓众说纷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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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所说的贪污受贿罪是指贪污罪和受贿罪两个罪。 引言:二零一零年四月因王益贪污案牵连出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演员赵薇和一个是央视主持人刘芳菲,这两个人的出场本身就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特别的,而我觉得更特别的是刘芳菲的律师所说的:“刘芳菲已经把钱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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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若干问题探微
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 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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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贪污罪在犯罪对象上向更加隐蔽化的方向发展,对于贪污对象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1.应收款(债权)能否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属民法上的请求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故债权不应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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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贪污贿赂罪” 单独作为一章规定在分则中,共有12个罪名。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下简称“三罪”)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已经10个年头,但对这“三罪”的理解和适用,仍是争论不休,很不一致。本文拟就这“三罪”的众多问题中的主体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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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谈贪污罪的哲学思考
论文关键词:贪污罪 哲学 人性 论文摘要:“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在我国,随着在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目的社会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而由经济利益所驱动的贪污犯罪活动也越来越趋于严重。“世上没有无源之水,没有无本之木”,故从哲学的高度与层面上来探究贪污犯罪活动,显得很有必要。 1 人性思考 性善论。这种对于人性的观点持有者如儒家学说的创立者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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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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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理解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合法条件,而不是利用职权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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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并因此而派生出其他一些问题:如以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否合理?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有无特别含义?多次贪污、受贿中有既遂、未遂、中止的,是否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等等。下面我想就这些问题谈点看法。 我国刑法根据贪污、受贿罪具有侵犯或涉及财产的特性,设计了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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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的构成
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财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所以它造成的巨大的,在这里我针对贪污罪的构成,作一下论证,以便于大家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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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同时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之一,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极大的毒害了社会风气,影响廉政勤政优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贪污共同犯罪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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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反映,这一特殊身份表明依照这一身份条 件可以取得特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因这一身份条件而产生的特殊义务。非国家工作人员没 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权利,也就不能担负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承受的特殊义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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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中的几个问题
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不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的改进,而且体现在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刑法382条、383条及相关条款,是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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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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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论贪污罪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 国有财产; (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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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谈贪污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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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不动产行为的司法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有房屋等不动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对此行为当如何定性,换言之,房屋等不动产能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目前仍无定论,实践中也做法不一。此外,在未办理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更、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实践中也不无疑问。本文拟就以上问题谈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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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浅谈贪污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贪污罪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未对贪污犯罪未遂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行为难以起到根本性的遏制。本人就针对贪污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一下探讨。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形势日趋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已令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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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试论贪污罪的认定
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 (1)贪污罪与错款、错帐行为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多发生因业务不清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错款、错帐现象。错款、错帐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贪污故意,也不具备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故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2)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界限一是根据贪污的数额,二是根据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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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法定刑研究
「英文标题」legal sentence of corruption crime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翟长玺(1975-),男,山东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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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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