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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49中学受贿案
发表时间:2013-05-17 浏览次数: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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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对广州市第49中学(下称49中)原校长向晓萍、副校长陈一平、事务员温富荣被控单位受贿罪,重审一审判决,认定49中学构成单位受贿,重审仍判决定罪免刑。

据检方指控,2004年9月,49中在教学楼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向晓萍、陈一平、温富荣分别担任该校的校长、副校长、教学楼改造事务员职务。三人向施工队负责人方某索取贿赂15万元,最终索得13万元,并将贿赂款用于职工福利和校内的雕像塑造。另外,温富荣还分5次单独收受方某3.3万元贿赂款。

2008年12月,一审海珠区法院认定49中和三名被告人均构成单位受贿罪,向等三人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温富荣个人还构成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其后,广东省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将该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广州中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免予刑罚。在听完判决后,向晓萍情绪激动,她说:“我绝对反对”,表示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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