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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05

劳务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从事公务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那些非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不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只要其从事的工作不具有职权内容,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司箐华

案 由:贪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司箐华,女,38岁,汉族,南京铁路中心医院挂号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0年9月11日被逮捕。

南京铁路中心医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司箐华于1985年4月被南京铁路分局录用为国家干部,任南京铁路中心医院挂号员,从事铁路内外就诊病人的全费、半费收缴工作。1997年4月至2000年7月期间,司箐华利用从事收缴医药费的职务便利,私刻“南京铁路中心医院财务室现金收款专用章”和“南京铁路中心医院医疗服务中心财务室现金收款专用章”两枚,从财务人员手中骗领空白收费收据,在收缴病人医药费的过程中,采用实收少缴或不缴的手段,侵吞半费和全费部分医药费累计人民币948700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部分款物计人民币170000余元。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司箐华犯贪污罪向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司箐华及其辩护人认为,司箐华不属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贪污罪。

三、裁判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过程中,采用实收少缴或实收不缴的手法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达948700余元,依法应予惩处。司箐华系南京铁路分局录用的国家干部,在南京铁路中心医院担任挂号员,属于业务管理人员而非劳务人员,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1年9月12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司箐华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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