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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发生的性犯罪案件
发表时间:2013-12-27 浏览次数:502

夫妻之间发生的性犯罪案件

崔斌律师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的缘分之深,我想绝非一纸法律文书及法律条文规定就能加以表述和概括。

然世事沧桑,时代的前进,社会的变化,却让夫妻之间故事变得不可捉摸甚至不可思议。

今天有一篇报道:福建泉州有一男子,戴着人皮面具,潜入到自己妻子工作的工厂,控制住妻子,在妻子不知道来者是谁的情况下,把自己的妻子给强奸了。警方经过工作,发现嫌疑人原来是妻子的丈夫后,妻子知道后,极其震惊,向警方表示原谅丈夫的行为,但是当地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将该男子刑事拘留。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违背妇女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现在社会生活与司法实务中,很多的案件都是男女双方在事前有共同的性行为的意思表示,事后女方因为各种原因反悔,在这样的情形下,男方被告发,而成为强奸罪的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在这样的条件下,要证明女方当时是自愿的很难,只要有控告和相关的材料,就可以对当事人(男方)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在本案中,却出现了一个情况,就是女方当时是不知情的,不是自愿的,但是在事后得知真相后,对警方表示,原谅丈夫的行为,这可以看作是没有违背女方真实的意愿。事后女方自愿的,算不算强奸?

首先分析丈夫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丈夫为了达到这一行为,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刀、面具、避孕套)主观是故意的。

妻子在与丈夫发生性行为时是不知情的,是被丈夫给捆绑住,被暴力胁迫的情形下发生的。

妻子报案后,丈夫也没有向警方承认真实的情况,让这种危害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看来丈夫的强奸罪名是坐实了,但是作为律师我还要有些点需要关注:

丈夫的行为是否有社会危害性?1、妻子知道真情后,原谅了丈夫,事后表示愿意。2、丈夫的目的也是为了教训一下经常网络交友的妻子,网友可能就会这样伤害她,让她提高警惕,悬崖勒马,主观恶性不深。3、最为重要的一点:还是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即使隔着面具。

这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检方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但是,对于该男子还是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让他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行政拘留都是有必要的。该男子的妻子作为特殊的受害人,也应当体会丈夫的“用心良苦”,不要被社会上这种所谓的网络交友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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