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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拐卖妇女卖给他人
发表时间:2013-08-29 浏览次数:77

以出卖为目的,一中年农妇黄某伙同其他三人以介绍工作的名义拐骗一名妇女,卖做他人妻子,非法获利后,四人又联合将一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的女子拐骗出卖。在被取保候审时,黄某却不思悔改而潜逃,今年2月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该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介绍】

现年45岁的妇女黄某系河南省兰考县某村农民。2011年4月的一天,黄某、胡某(已判刑)、张某、腾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闲谈时,萌生了拐卖妇女然后卖给别人做老婆从中获利的想法,并确定大家一起行动。

同年4月,黄某四人窜至河南郑州,以介绍工作为名将被害人宋某(女,37岁)拐骗到新沂市胡某处,后以5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宋某卖做他人妻子,黄某因此获利500元。

随后,黄某四人将被害人肖某(女,51岁)骗到新沂市胡某家中。经联系,高某(已被判刑)到胡某家中“看货”,双方经讨价还价,黄某四人以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让高某将被害人肖某带走。黄某从中分得1000元。经司法鉴定,肖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

同年4月底,黄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取保候审后潜逃。2013年2月再次被抓获。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抚州律师解答: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与他人结伙,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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