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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之便采取恐吓 哄骗等手段强奸
发表时间:2013-08-22 浏览次数:409

我单位领导利用职权之便采取恐吓、哄骗等手段与我妻子前后5次发生性关系(时间、地点均记录在案)。近段时间来,我发现妻子郁郁寡欢、心事重重,在我的询问下,妻子道出了整个过程,令我愤怒无比,冷静下来,我知道妻子实属受害。请问应该通过什么合法程序使衣冠禽兽得到应有的处罚。

威海律师解答:

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涉嫌强奸,应该及时报警,追究对方的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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