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了绑架资金判定绑架罪
发表时间: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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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律师为您说法:
未直接参与绑架,但为同伙提供了绑架资金。近日,襄州区法院以绑架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
2012年春节期间,周某、常某、杨某与王某4人商议,绑架勒索他人钱财。期间,杨某交给周某4000元,用于绑架期间费用。
当年4月初,常某、王某两人成功将一名6岁女孩绑架,并威胁其家人,勒索50万元赎金。次日中午,民警将常某、王某两人抓获,解救出女童。随后,周某与杨某先后自首。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虽没有直接参与绑架,但周某参与策划绑架,而杨某也为绑架这一行为提供资金。该院依法判处周某6年有期徒刑,杨某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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