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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起争执 护工犯故意伤害罪
发表时间:2013-08-15 浏览次数:284

提问:

你好,请问医院起争执护工犯故意伤害罪是指什么?

吴忠律师解答:

2011年11月20日5时许,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某医院护工古某持喉钳殴打病人王某致其死亡。古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该案已上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了解,王某年近七旬,多年前患上麻风病,被家人送至番禺区大岗镇某医院治疗,此后一直居住于医院。古某是该医院雇请的护工,平时负责料理王某等几名病人的起居。案发当天早上5时许,王某起床后挪板凳、开电视,古某怕其影响其他病人休息即对王某加以制止,两人因此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古某随手从茶几下拿起一根喉钳,对着王某的头部猛击了几下,王某流血倒地,古某见状弃械逃跑,不久后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检察官认为,该案中,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古某身为护工,不仅没有履行其看护照料病人的职责,反倒因琐事一时激愤持械故意伤害病人身体,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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