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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路人挡危险致死也属于故意伤害
发表时间:2010-10-11 浏览次数:43

案情

今年3月,王某和几个朋友路过市场,正巧碰到张某在一个小摊前买东西。因为与张某旧日有仇,王某便叫他的朋友捡起石头和木棍,上前将张某围住。 张某见此情形,慌乱之下随手抄起小贩摊上的一根钢管,不停挥舞以抵挡王某一伙人的攻击。王某持石头逼近张某时,见钢管快要砸到自己,慌忙之中拉过围观的路 人王小兵(化名)挡住自己,致使王小兵头部被钢管砸中,后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面对一群手持石头和木棍将要对其身体甚至生命进行侵害的王某等人,其人身安全正遭受暴力犯罪的严重危及,其挥舞钢管的行为应 属于特殊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实际受到伤害的不是不法侵害人王某,但这是由于王某的连续故意行为所造成的。首先,王某带领一伙人手 持石头木棍意图故意伤害张某,且已手拿石头逼近张某,正在实施犯罪;其次,王某在危险临近时强拉王小兵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小兵被害,对此,张某不能预见, 而王某却明知。也正是由于王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危险性和侵害性贯通于整个案件之中的,其违法性未被排除犯罪之事由所阻却,王某的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 果关系不能割裂,王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先行性行为以及不当的紧急避险措施,与王小兵的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张 某是特殊正当防卫,而王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王某进行处罚,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抚州市中院黄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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