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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定
发表时间:2008-03-17 浏览次数:46

  我作为辩护律师在多年的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工作中当事人经常混淆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现就如何区分、界定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谈谈自己的观点。

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犯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有预见为主观要件,至于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大小、轻重有无明确、清晰的认识,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意伤害至人重伤或死亡的,他的涉嫌犯罪本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按不同的法定刑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应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谋财害命、杀人灭口等。

通过以上这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不仅危害结果相同,犯罪手段、行为方式极为相似,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都是明知故犯,因此,很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界限的方法是,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如果犯罪嫌疑人出于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应当定位为故意杀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出于伤害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使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也应当定位为故意伤害罪。当然,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形成是属于思想、思维意思的问题,他是人的一种内心活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区分这两种罪名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在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具体形成时,必须全面、客观综合分析案件相关方面的各种证据,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等因素,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从而正确区分、界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 。

作者:刘明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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