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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
发表时间:2014-11-26 浏览次数:350

关于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9号)作了如下确定:

一、东莞、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6个一类地区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为4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万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以上。

二、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15个二类地区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00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起点为6万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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