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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多次盗窃摩托车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
发表时间:2014-06-24 浏览次数:34

6月6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马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一审以盗窃罪的罪名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实施盗窃四次,盗窃金额共计9600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9600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遂对被告人马某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原数额标准(1998年发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量刑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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