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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4-04-30 浏览次数:1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广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王某广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法院的庭审。通过到其老家走访,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又经过刚刚的庭审,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本人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在湖口城区公交车上拉开同车乘客曹细阳的挎包,实施扒窃钱财的过程中,被乘客曹某阳当场发现并抓获,其对于乘客曹某阳背包内的14000元钱未予以控制,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王某广,可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天生残疾,不会说话,没有听力,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王某广,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去年年底因来湖口探亲,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属于偶然犯罪,从犯意上可以说是见财起意,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乃因其家庭情况特殊,生活所迫较大,对于被盗财物的数额,其也并不知情,现被告人有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一家4口,其父母皆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其妻子也与其本人一样,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劳动能力有限;近年其因父亲车祸和自己结婚又欠下了巨额外债,其生活的艰辛可以想象。于是其在公交车上见财起意,实施了扒窃,虽系盗窃犯罪,但其情可恕。况且,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其所盗窃财物的价值,通常而言一个人欲占有的财物数额越大,实际占有的财物越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就越大,由于不知其价值,被告人王某广的主观恶性大打折扣,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完全以被盗钱物之数额巨大来做评判,而只能是作为一个参考。

被告人犯罪后,钱物未有转移,未对受害人造成实质上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被抓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是犯罪,认罪伏法,具有可改造性。

综上所述,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其行为系盗窃未遂,且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未对受害人造成实质伤害,因此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身体残疾的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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