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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4-14 浏览次数:81

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是关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

本条对刑法原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修改补充主要有三处:一是将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所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样修改主要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原条文规定的“赃物”有的只狭义理解为物品,是否包括现金不明确。另外原来规定的“赃物”难以包括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所得、孳息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经营收益等。本条规定的对象包括了所有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解决了上述问题,而且与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对象相一致。二是将刑法原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扩大为所有“掩饰、隐瞒”的行为,包括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提供资金账户的,用于投资经营的等,只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这样规定不仅堵住了漏洞,也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相一致。三是加重了对这种犯罪的刑罚,增加了一档刑,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修改补充,严密了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的法网,对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五种严重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以洗钱罪从重打击;对于掩饰、隐瞒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以本条规定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需要以下条件:1.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饰、隐瞒的,本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是一样的;2.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这里规定的“窝藏”,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分子保存而使司法机关无法获取。“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卖出的行为。“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如银行转账、投资经营、汇往境外等。

本条规定了两档刑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分工负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2.犯罪行为人本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只按其所犯罪行为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数罪并罚。3.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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