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侵犯财产罪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4-03-28 浏览次数:11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高法【2013】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