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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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高法【2013】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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