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私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认定入户抢劫的法律依据与认定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入户抢劫的案例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2003年1月16日晚上,被告人徐某与马某中、宋某东、徐某、葛某旭(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途经 泗阳县来安乡徐园村王庄组王某国家大院时,听到院内有狗叫声,被告人徐某即建议将狗偷走。在砸门 以为无人情况下,被告人徐某与携带砍刀的马某中、携带铁棍的宋某东翻入院内,在先药狗未成情况下 ,被告人徐某提议将狗打死,被告人徐某与马某中等人打狗惊醒了被害人王某国,被害人王某国遂起床 持铁锹站在门口吆喝不准打狗。被告人徐某即上前夺锹并谎称狗咬人。此时马某中持刀砍向被害人并对 被害人辱骂,不准王某国反抗。在三人与王某国纠缠之际,徐某和葛某旭翻入院内将狗(价值150元) 扔到墙外,后被告人徐某与马某中、宋某东相继翻出墙外,将狗拖走以50元卖掉。另查明,受害人的院落原为废旧工厂,面积约两亩,被害人王某国于1994年买下,作为夫妻生活居住的场所。被害人王某国损伤为轻微伤。
【审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 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以根据外部特征,被害人居住地方为废旧工厂,其主观 不知该处为住户,不应认定为人户抢劫为由,提起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 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被害人居住地原为厂房,但已多年不再用于生产、经营,由被害人购买 作为家庭生活场所居住,不论其外部特征如何,均不影响其成为王某国家庭生活场所,因此应认定为户 。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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