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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垃圾短信刑法不能缺位
发表时间:2014-01-18 浏览次数:155

面对愈演愈烈呈蔓延趋势的垃圾短信,除了从源头治理、技术堵截外,发挥刑法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加大群发垃圾短信行为成本不失为明智选择。电信诈骗已经越来越多。

就我国刑法而言,治理垃圾短信有三项罪刑可适用:

一是以诈骗罪惩治群发诈骗信息等垃圾短信行为。

早在2011年4月“两高”就出台司法解释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等5种电信诈骗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同时明确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是以非法经营罪惩治群发垃圾短信经营广告业务行为。

以短信群发方式经营广告发布等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这项业务都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当违法收入和违法情节达到量刑标准的则可依非法经营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以渎职罪惩治监管部门不作为或监管不力。

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呈泛滥趋势,电信业务经营者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安全监管制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国电信条例第62条规定,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第57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因此,对于电信运营商的不作为而监管不力的,可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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