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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山东 盗窃
发表时间:2013-07-11 浏览次数:1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于2013年7月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将山东省内盗窃案件的追诉标准调整为:数额较大标准为两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保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同时具有以下八种情形的,追诉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时属于“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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