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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和适用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为统一法律的适用才作此司法解释。也就是说,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是因为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因此,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之外,只要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亦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能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咨询律师: 胡骅
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置?实践中争论不一。笔者认为,实体上对其适用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是在司法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并不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但程序上应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案件争议,维护法律统一。 1.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如何体现? 第二百二十五条采取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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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无证经营成品油,且在所销售的油品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40条和225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较重的罪名,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有关问题辨析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内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状属于空白罪状,尽管明确性差是空白罪状的普遍弱点,空白罪状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问题是实践中这种不确定性几乎到了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地步,任意的、扩大的解释非常严重,另外,该罪与市场经济的原则有冲突之嫌,因此非法经营罪的法理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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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特征及认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国家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或行为限制经营买卖,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对非法经营罪客体的重新认识
对非法经营罪客体的重新认识 环猎商务调查机构讯:根据我国刑法学通说的观点,犯罪客体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并有必要进行刑罚处罚的重要因素。[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本质,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决定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因此,犯罪客体仍然是我们认识非法经营罪本质的重要途径。非法经营罪的客体问题至少涉及以下问题: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究竟是什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案例说明非法经营罪
案例说明非法经营罪 上海佰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公司)老总、股东及业务主管超越公司经营范围,擅自经营一级半市场股票,金额高达60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礼、公司股东陈栋、葛建、张怡责任,判处胡世礼等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公司主管尤凯单被处罚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对非法经营罪无限扩张的质疑与反思 经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中的非法经营罪已变成了这样一种罪名:对任何经营行为,只要被认为是挑战了行政垄断权(即所谓违反国家规定),都可以定罪处罚。但是,这种设计已超越了一般的简单罪状与空白罪状应有的界限,它所具有的适应性和包容量是以规范内容的模糊性、不明确性为代价的。这种做法是与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严重相悖的,其合理性值得怀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一案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吗?
江西萍乡收费站被抓获,当场缴获软白沙烟3912条。经物价部门认定,3912条软白沙烟价值共142788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3912条软白沙烟均是真品卷烟。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购进卷烟,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尚未销售,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洗钱罪案例分析
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涂建国与金春来闲聊时,谈及成都红世股份有限公司是个有钱的“主”,而该公司的财务经理黄健正好与涂认识,随后涂建国找机会将金春来介绍给黄健。金春来了解了红世公司情况后,与杨江风、卢家强、余海商定到红世公司拉存款。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洗钱罪的处罚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洗钱罪的从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田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3 20号〕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中国法院网发布的《解释》全文。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咨询律师: 刘波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洗钱罪中的其他方法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咨询律师: 刘波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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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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