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经济秩序罪]
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瞒报行为确定
瞒报是指少报通关货物种类,也即走私分子以实际申报的货物来掩藏要走私的货物。实际申报的货物并不是走私分子想要的,其目的货物是走私的货物。例如,广东黄埔海关曾经破获了一起以瞒报的手法走私汽车案,货主报关是“浮众石”。缉私队员打开集装箱的门。搬开挡在门口装满浮水石的编织袋,发现里面藏着奔驰、本田等小轿车,共 30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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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伪报行为确定
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伪报货物品名也存在将价格高的货物伪报成价格低的货物。例如北京首都机场海关1998年10月查获了第一起无线通信基站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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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四川省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2 年 3 月 21 日第 19 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一、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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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四川省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2 年 3 月 21 日第 19 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一、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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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罪与非罪问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1.非法经营行为与正当经营行为的界限,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①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无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和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②客观方面有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顺序并加以保护的市场经营行为。具体的有无违反97年刑法225条及相应司法解释,而当经营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并加以保护的市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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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概念: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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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主体要件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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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数额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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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的认定
它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此处的非法,固然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丢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对一些行政规章的违反算不算本罪的非法呢?此处应采取广义解释,这是符合本罪的立法精神的,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和人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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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基本情节是非法经营的数额.非法获利的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量的大小,至于数量较大的起点和标准应当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非法经营罪的实际情况有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非法买卖外汇 20 万美元以上或非法所得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还必须考虑行为的其它情节是否严重,对非法经营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形式.对象.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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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认定
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电信类非法经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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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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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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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经营罪基准刑
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说明:每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在确定相对应的基准刑之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各种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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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如何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第 176 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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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认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年修订后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从定罪方面看,目前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构成本罪的行为,除了具有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的特征外,还应当注意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非法经营的不是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规定应当专营专卖或限制流通的物品,一般宜作为违法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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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如何判刑,刑期多长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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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与走私罪区别
帮助走私分子在国内贩卖走私货物物品的是共犯。 除此以外,其他销售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的行为,为非法经营罪论处。为走私目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如果是走私的手段,属于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选择一个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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