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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产销售劣药罪量刑与定罪
发表时间:2014-02-14 浏览次数:259

上海生产销售劣药罪判几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2.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本条规定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3.生产、销售劣药,必须要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在犯罪构成上最大的不同。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必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发生,就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劣药,必须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罚,本条根据其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分为两个档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对劣药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其他罪的区别:1.与神汉、巫婆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财物的区别: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罪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而神汉、巫婆则是利用迷信手段,把根本不具备药品效能和外观、包装的物品当成是药品进行诈骗钱财,其所利用的不是人们认为药品可以治病的科学心理,而是利用人们的愚昧、迷信心理。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如果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罪名,则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而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则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而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相关法律]

《药品管理法》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生产、销售者明知药品不符合标准,属于劣药而生产和销售的。客体为药品管理制度和公众的健康。犯罪对象为劣药,劣药的界定参见“法律依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2月28日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既包括患者因眼用了不合标准的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而耽误治疗造成病患的不治,也包括因服用劣药而引起的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1)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为劣药,生产、销售假药罪则为假药。劣药主要反映的是药品的质量问题,假药主要反映的是药品的真伪问题。两者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本罪较之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轻。(2)两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不同。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危害行为,不问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便构成犯罪。

三、同一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的,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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