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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表时间:2013-11-18 浏览次数:180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犯罪。是否属于恶意,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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