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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所谓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加工处理,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3)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对之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应注意的是,构成本罪不一定必须具有营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数量较大的即可构成本罪。
(4)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对真币进行加工,使货币面值增大或币量增多,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不同之处在于,变造货币是在一定的真币基础上进行加工的行为,因而必须保留一定的真币原貌;而伪造货币纯粹是无中生有的行为,因此制造出的纯属与真币无关的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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