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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508

非法经营罪

一、概念界定

1、定义: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3、立案标准: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ⅰ.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ⅱ.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ⅰ.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ⅱ.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ⅲ.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ⅰ.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ⅱ.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ⅲ.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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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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