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中的其他方法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161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即: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洗钱罪中的其他方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